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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全站官网在线登录:粮食仓储管理普遍的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6 12:01:24 来源:乐鱼入口 作者:乐鱼入口登录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第九章“植物油脂储存”规定,“保质量管理,严格根据相关要求开展雨中三查,”。“雨中三查”是加强粮油质量管理、保障汛期粮油储存安全的重要经验措施。植物油脂储存“雨中三查”沿自粮食储存保管加强汛期检查的要求,是指雨前、雨中、雨后,分三个阶段对储油区排水、油罐罐体、储油品质等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并查找原因,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解决,避免雨雪天气造成明水渗入油罐内,影响储油品质。

  可尝试安装排水泵站、加固围墙、铺设塑料膜置于挡粮板后面等,助于排涝挡洪、应对汛险。与此同时,粮库建设和储粮仓房应避开行洪和低洼水患地区,汛期做好灾情预警监测和防汛排涝准备,加强与气象、水文、消防等部门联动,及时响应和处置。若预判有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应提前将人员、粮食转移至安全地带,做好防护。

  原商业部1991年9月17日以(91)商储(粮)字第284号发布的《“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原国家粮食储备局1994年3月8日以国粮储〔1994〕35号发布的《“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原国家粮食储备局1994年3月7日以国粮储发布〔1994〕34号发布的《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暂行规定》3件文件已经失效。原国家粮食局2013年5月6日印发的《国家粮食局关于深入开展“四无粮仓”活动的通知》(国粮展〔2013〕102号)文件,属于部署阶段性工作的通知,非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四无粮仓”是上世纪50年代基层粮食职工在当时条件下总结出的储粮管理经验,是粮食行业创业、创新、节俭、奉献精神的集中体现。新时期新形势下,要继续传承和弘扬“四无粮仓”精神,推广应用科学储粮技术,不断的提高安全储粮水平。2017年2月22日,《国家粮食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培训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国粮办储〔2017〕39号)明确要求“建立粮油安全大检查长效机制每年在春夏交替、秋冬交替时期组织并且开展粮油安全大检查每年将不再就大检查另行发文”。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并且开展“四无粮仓”评定工作。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中“20.熏蒸气调防治害虫”中关于粮温和一般虫粮除治的规定,适用标准仓房。简易囤、储粮罩棚、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均属简易仓储设施,不同于标准仓房,其储粮技术条件较差、储粮安全风险隐患较大,需采取针对性的储粮保管措施,加大粮情检测频次,出现一般虫粮应及时熏蒸除治。

  调运和销售粮油的增扣量,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进行处置。集并粮食过程中出现的损耗,具体处置可由集出方和集入方协商确定。

  目前,国家没有关于粮食运输损耗方面的政策规定或技术标准。实践中,一般由发货方和接收方与运输企业协商确定。

  粮食收购的水分、杂质增扣量,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

  粮食入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杂减量。杂质减量根本原因是经过除杂整理后部分杂质被清除,通风、烘晒使有机杂质风干枯萎,搬倒作业致使细微杂质散失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理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从实际情况看,食用植物油储备不存在干物质消耗,而且反映储存和轮换损耗的情况很少,一般都视为正常误差,承储企业在轮换包干费用内进行处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储单位理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出现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来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对于储备粮轮换操作,轮换相关资料凭证至少保留6年。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可以少于5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0号),为依法加强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粮油仓储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需要出示了重要依据。其中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主要强调的是,不得擅自拆除、不得擅自变更用途,这是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根本原则。第九条规定出租、出借仓储物流设施,应签订合同、对所在地粮食部门备案等,是指在保障当地粮油仓储能力的前提下,粮油仓储单位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可在不破坏仓储设施储粮功能(已退出粮食收储领域或待报废的仓储设施除外)的前提下开展出租、出借,应签订合同并按程序报备。

  根据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有关精神,政府储备直属企业不可以从事与政策性业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其他承担地方储备任务的,要按照人员、实物、账务、财务“四分开”管理。《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第十一条规定,“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粮库对外出租、出借仓储设施,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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